特邀嘉宾 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忠文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委员 韩全林省水利厅副厅长 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进行全方位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韩全林:洪泽湖位于我省淮安、宿迁两市境内,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是淮河下游的重要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东线的重要调蓄湖泊,在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江大河治理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着力扼制和逐步解决洪泽湖面临的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生态环境退化、产业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洪泽湖保护条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管控要求,加大资源保护力度,落实水生态修复措施,为依法管理和科学保护洪泽湖提供法治保障,为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问:洪泽湖保护职责涉及多层级和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条例就理顺洪泽湖保护管理机制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张忠文:条例将实践中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同时,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洪泽湖的主管部门;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洪泽湖保护有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作。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问:如何平衡好洪泽湖资源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是洪泽湖周边地区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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