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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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长于雷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从年春节前至年9月,被告人于雷在其任职的多个岗位、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胡某、李某、夏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元。落马后还主动交代挪用公款年7月,在被告人于雷担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该大队对清河区DNF外挂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先后共扣押涉案资金元。后被告人于雷利用职务之便,共将该案扣押的.07元涉案款项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年5月,被告人于雷决定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移送起诉前,年5月7日,被告人于雷将自行保管的该案部分涉案款项全部退给大队内勤。受贿详情公布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雷系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长,其因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年6月19日被淮安市洪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年11月12日,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于雷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淮安市洪泽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从年起,被告人于雷先后担任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闸北派出所副所长,淮海路派出所所长、清河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委员会委员、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副局长、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年春节前至年9月,被告人于雷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胡某、李某、夏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元。向于雷行贿或被于雷索贿的,多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酒店、洗浴中心、足浴店、饭店等。法院审理查明,于雷受贿金额最大的一次是在年,被告人于雷以打麻将需要用钱为由向胡某索要元,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警情处理、透露案件信息等为胡某谋取利益。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雷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洪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于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归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退出全部受贿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在案发前已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于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于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于雷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于雷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索贿情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年2月8日,洪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于雷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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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律政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军人查扣军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政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军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公斤冰毒)(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黄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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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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