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关于洪泽银座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公司基本情况附后)破产清算案件,本院经审查拟分别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地域范围

淮安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二、报名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3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该机构拥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该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该机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相关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

1.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在该机构执业的会计师近3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该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该机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相关情形。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依法设立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该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该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该机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相关情形。

三、报名方式

(一)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申报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自评表》(申报机构请于本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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