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在江苏省部分法院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这九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 1.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2.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 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 5.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6.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7.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8.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9.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通知明确,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起始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案件管辖区域为: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通知中还明确,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 来源:江苏法治、江苏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