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最好的药 http://pf.39.net/bdfyy/bdfyw/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办学稳定及师生的合法权益,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区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高中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阶段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的资金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办学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培养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捐赠款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区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经同意后公示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时应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严禁无票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前预收任何费用,更不得跨年度收费。 第五条民办学校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不得违规使用和转移资金。 第六条民办学校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审计局实行联合监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淮安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与区教体局和相关银行共同签订《民办学校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收费后将所收资金全部足额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资金进账凭证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监管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和办学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按三方协议相关规定提取办学所需经费。区教体局应当及时为民办学校办理提取经费审批手续。 第九条民办学校食堂经费应纳入本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规范食堂收支和成本核算,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严禁用于其他方面支出。严格控制食堂人工成本,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支出。食堂所需的水、电、煤、气及设施、设备等费用不得纳入学生伙食成本。所有在食堂就餐的其他人员应当足额缴纳伙食费,严禁发生挤占学生伙食费的现象。坚持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按学期与学生结算伙食费,并定期进行伙食费收支情况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区教体局定期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进行审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对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民办学校,取消其享受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年12月24日颁布的《洪泽县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