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荨麻疹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hl/210708/9159711.html 文明养犬整治公告 为加强城区犬只规范化管理,推进典范城市创建工作,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区城管局将牵头相关部门在洪泽区主城区内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出遛狗时必须佩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三)犬只在户外活动必须严加看管,不得干扰他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禁止携带犬只搭乘、出入下列交通工具及场所: (一)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候车厅、浴室等公共场所; (五)携带犬只进入景区的,必须遵守景区管理有关规定。 三、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外出遛狗未佩束犬链(绳)的,对养犬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养犬人将犬只抱回室内。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区散养犬和无主犬开展捕捉,各街道、单位配合,实行集中捕捉和日常捕捉相结合。对捕捉的犬只,送交犬只临时收容所,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淮安市洪泽区城市管理局 年8月18日 免责声明:洪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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