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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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袁爱军章熙全张世勋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文本来源:《人民法院报》年3月24日08版江苏洪泽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的调研报告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中,对自然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存在多种做法,近年来,随着夫妻财产地位的平等化,财产支配的自主化,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就该问题开展调研,以求在法院执行中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一、审理情况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如年案件数量为件,年案件数量件,年案件数量件,提出执行异议率相比其他执行案件高出很多,与我市其他基层法院横向对比表明,我县法院此类执行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主要做法   生效裁判文书往往未对债务的性质以及被执行人配偶是否应承担义务作出说明。按照民事诉讼中债权的相对性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被执行人配偶并不是偿债主体。但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有以下三种做法。   1.不予执行,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2.申请启动,法院审查裁定追加。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3.法院推定,依职权审查后直接处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三、重点问题   1.共同债务确定是追加前提。严格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被执行人配偶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执行法院组织听证后再行确定。   2.财产种类区分是前置条件。执行机构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要区分财产种类,从优采取执行措施。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法定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法定归属夫妻一方财产: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归属的财产,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的。   3.执行措施选择是有限保障。法定配偶一方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不应任意扩大执行范围。对夫妻约定按份共有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应该审查该约定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后,执行机构可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双方认可的份额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夫妻共有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给予其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间内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执行机构应立即研究处理;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包括扣划、拍卖、变卖等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四、对策建议   1.申请前置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或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配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向申请人释明。由申请人决定是否申请追加。法院不宜以职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预先审查原则。法院要对债务是否发生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预先进行审查判断,符合条件后,结合财产性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进行控制。   3.合法告知原则。执行听证后,执行机构合议庭应及时评议,制作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不能上诉,但应向当事人交代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可以行使异议权。有异议的,可以在上述期间内递交书面材料,按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4.执行有限原则。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财产的,经审核后认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并处分其名下财产的。为防止财产转移,可以先行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采取拍卖、划拨等处分性措施。本期小编:野狐禅 本号文章除原创和授权发布稿件外,均转载自互联网平台,并注明来源出处。转载文章旨在促进执行实务交流,不代表本号赞同文章观点或对文章内容真实性负责。如作者或版权人不同意转载,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即时进行处理。   如您对本期内容有任何意见建议,或希望推荐文章给我们,欢迎您在对话框处留言,或通过邮件与我们联系。联系邮箱:yijingf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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