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犯罪并非无可救药,但是犯罪后一定要好好接受改造。改造过程中逃跑亦非无可救药,但是逃跑后一定要记得重新归队。只有这样,才是对国家法律的敬畏,也才是对自己的负责。泗洪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脱逃25年后归案自首的刑事案件。

朱某,一位普通的农民,在20周岁那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朱某被投到原江苏省第一劳动改造支队即今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改造。按照判决,朱某应该服刑至年1月3日止。但年轻的朱某不甘在监狱“荒废”,便在年8月10日凌晨趁加班劳动之机脱逃。游过两条河后,朱某看见路边停着一辆拖挂车,得知车子是到山西拉煤的,朱某就跟车到了山西“杨林子”煤矿,并化名“王某”一挖就是三年。三年后,朱某思家心切,便回到老家。但只呆了一个多月,朱某又来到滨海与响水交界处大有镇,并化名“季某”在“大有”农场帮人拾棉花。后来,朱某又先后做过做擦背、养羊、卖羊肉等营生。

朱某脱逃的第二年,妻子邸某便与之离婚,并带走了所生儿子。在山西时,朱某和打工认识的季某结婚,生了三个孩子。朱某脱逃后,监狱及相关部门一直在追捕朱某,全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季某后来与朱某离婚了,家人也开始劝朱某投案自首。朱某终于幡然悔悟,于年1月14日在家人陪同下到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朱某服刑期间为逃避强制监押,趁外出劳动之机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朱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最终决定对朱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来源: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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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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