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有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wapyyk.39.net/hospital/89ac7_detail.html 01 陈某宁诉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破产债权确认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受理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陈某宁曾受聘于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约定年薪25万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万元欠据。陈某宁以该欠据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春晨公司给付陈某宁工资万元。 盱眙法院受理春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陈某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万元。管理人向陈某宁发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告知书,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债权表,并告知其可以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陈某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万元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管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发现上述判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盱眙县人民法院释明后将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一并纳入本案审查处理。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判决:一、确认陈某宁对春晨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工资债权为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余债权元编入普通债权;二、驳回陈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春晨公司向淮安中院提出上诉。 淮安中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某宁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审查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编制债权表等行为是其在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程序中的法定职责。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还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起诉讼。 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属于广义的公力救济范围,债务人有权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进行抗辩。管理人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实为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所以,本案破产管理人将涉案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非为对债权的确认;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管理人有权不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查,其在诉讼中发现涉案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典型意义 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工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是否认定为破产债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裁判明确了一个裁判思路或规则,即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即丧失公力救济后申请执行的,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属于广义的公力救济范围,债务人有权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进行抗辩。同时,该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以及对破产管理人尽责履职行为的褒扬。02 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债务混同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受理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在审理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宝隆公司的经营场所还存在其他两家公司,分别是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仕公司)以及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得隆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动产设备管理相互交叉,无法从账面分清,其工作人员也无法指认。具体做法 承办法官分别与三家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到三家企业均由宝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共同使用同一经营场所,公司管理人员相同,财务账册也趋于混同,公司资产无法明确区分。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对另外两家企业的债务进行摸底调查,发现三家企业的债权债务存在关联,混同度较高,为便于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也为了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法院引导另两家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年3月10日,宝得隆公司、同德仕公司以其与盱眙法院正在审理的宝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宝隆公司为关联企业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日,盱眙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宝得隆公司、同德仕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便于案件顺利进行,法院依职权指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为三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将三公司混同的相关情况事先向债权人披露,并通过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股权结构。此外,三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会议同时召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详细的通报三家企业资产、债务、人员等混同情况,并提出三家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的建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向盱眙法院申请对三家企业宣告合并破产。 典型意义 合并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减少企业独立破产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且以集中清偿为合并方法,可以使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均衡,清偿比例得到最大化。本案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清算,既保障了各关联破产企业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也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司法效率。 03 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政府回购税费返还府院联动受理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金湖法院于年5月立案受理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鑫裕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将鑫裕公司资产分别按照万元、万元、万元的拍卖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且因厂区和机器设备长时间未用,厂区土地荒芜,已拆除的机器设备已无法使用,债务人资产持续贬值。具体做法 为实现债权人债权,金湖县政府安排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回购,以万元的价格收购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将过户产生的交易税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债权进行分配。资产变现后,清算组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本案顺利审理终结。典型意义 破产财产变现难一直是破产案件打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业厂房经拍卖、变卖等手段无法处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国有资产公司托底收购。”本案即是通过国有资产公司托底收购,化解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的典型范例。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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