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一、补助对象

本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的(一方拥有洪泽区户籍或一方在洪泽区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住所的夫妇,在区域内建册产检或住院分娩)二孩孕产妇(一孩双胎除外)。办理转诊手续的孕产妇(达Ⅲ类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确需转诊的)视同在区域内接受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二、补助内容

(一)孕期保健补助。在本区域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进行孕期建册、规范产检的二孩孕妇,给予孕期保健检查补助费用元/人(分娩后领取)。参加生育保险的孕产妇从生育保险中补助。

(二)住院分娩补助。在本区域定点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分娩二孩的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补助费用元/人。

三、补助办法

(一)孕期保健补助。

1.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孕产妇在产后出院3个月内,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明》、孕期保健服务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辖区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孕期保健补助费用手续。

2.参加生育保险的孕产妇在区域内医疗机构办理孕产妇保健卡后,携带建卡手册、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服务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生育IC卡,凭卡支付。

属Ш类高危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还需要出具转诊证明。

(二)住院分娩补助。

在本区域定点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分娩的产妇,在出院前凭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明》、出院小结和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接产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办理补助。

属Ш类高危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在出院后3个月内,并凭转诊证明到辖区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补助费用手续。

(三)非本区户籍人口办理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补助。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出具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洪泽区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人社部门出具)、且有稳定住所(本人房产证或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租房证明)的证明材料。

本办法从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5月1日以后分娩的孕产妇均可享受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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