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多少钱 http://m.39.net/pf/bdfyy/01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转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淮人社发〔〕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02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03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我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三)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工会部门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失业人员; (四)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均失业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单亲失业家庭)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贫困户: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1年内进行过求职登记、报名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合格证明且接受过其他就业服务仍未就业人员; (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并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人员。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九)军队退役人员。服满现役或因其他合理原因退出现役、并持有退役有效证明的失业人员;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非洪泽籍外来人员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但取得我区《居住证》且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在我区申请认定。 04第四条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人员除应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外,还应按照不同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正在领取保障金的材料(存折,领取花名册等)。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三)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工会部门核发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残疾人员: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镇(街道)、村(居)提供申请人家庭情况书面核实说明。双失业人员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失业证明。单亲家庭提供相关的单亲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抚养小孩或赡养老人的情况。 (六)农村零转移贫困户人员:提供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或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和本人未在二、三产业就业、未从事高效农业的书面说明。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1年内进行过求职登记、报名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合格证明且接受过其他就业服务仍未就业人员。 (八)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并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的人员。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十)军队退役人员。服满现役或因其他合理原因退出现役、并持有退役有效证明的失业人员。 (十一)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05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请、社区(村)基层平台受理、镇(街道)基层平台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制度。 (一)自主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持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认定表》(一式三份)。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在居住地社区(村)基层平台申请困难人员认定。 (二)社区受理。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资料,业务经办人在《认定表》(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转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三)街道审核。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家庭情况和成员就业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其常住地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及时做好初审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将《认定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人社认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并作出认定意见、做好系统信息维护。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上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签章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认定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一份由基层平台存档备查,一份由申请人享受政策时使用。 06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提供就业服务三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拒不接受服务的; (四)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五)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八)其他已经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九)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07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管理。区、镇(街道)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公开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并动态维护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08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如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等。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日常调查走访制度,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切实掌握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 09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骗取相关补贴资金,应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11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洪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10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