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年度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洪泽法院精心挑选出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涵盖刑事、民事、执行等审判领域。 01 房屋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能主张排除妨害 赵某飞、周某霞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年,赵某飞、周某霞夫妇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飞、周某霞夫妇未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年,朱某兵向某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支付购房费用,后又装潢案涉房屋并入住。年7月至年1月,赵某飞、周某霞夫妇两次要求朱某兵腾房无果,遂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兵腾房、排除妨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飞、周某霞夫妇虽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没有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只享有房屋债权而没有所有权,故对赵某飞、周某霞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物权受到妨害的物权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赵某飞、周某霞夫妇未就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因此无权要求朱某兵腾空房屋、排除妨害。 02 履行赡养义务侄子享有赔偿请求权 许某翠、王某连诉张某将、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5月27日14时许,张某将驾驶车辆与行人许某鸽发生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死者许某鸽去世时,年满71周岁,年9月25日被认定为智力一级残疾人。许某鸽生前未婚配并生养子女,其父亲在其三岁时去世,其母亲随即改嫁,未履行抚养义务。许某鸽在其父亲去世后先跟随许某翠父亲生活,后跟随许某翠、王某连夫妇生活,直至交通事故发生。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翠、王某连夫妇虽然对许某鸽没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扶助义务,但仍照顾许某鸽近三十年。因此,应当享有对许某鸽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赔偿的权利。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许某翠、王某连各项损失共计.1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翠、王某连夫妇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许某鸽因幼年丧父失母,加之智力残疾,一直是由许某翠、王某连夫妇抚(扶)养,长期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家庭成员。根据法律关于近亲属的相关规定和《继承法》中尽到赡养义务的非血亲继承权的立法精神,将尽到抚(扶)养、赡养义务的旁系血亲纳入民事上“近亲属”范围,成为赔偿权利人。权利人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03 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张某英诉张某年等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现年85周岁的原告张某英,为张某年等6被告的母亲。年4月,张某年等四兄弟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原告张某英由被告张某来、张某好、张某爱赡养,被告张某年不承担赡养义务。张某英现随小女儿张某芳生活,此前一直与小儿子张某爱生活。张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承担赡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年与其他三兄弟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中约定,被告张某年不承担对其母亲原告张某英的赡养义务,因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不赡养父母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酌情确定张某年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元赡养费。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英为85岁耄耋老人,六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时,从张某英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走访了解张某年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年的赡养费,教育引导子女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判决后,老人与子女重归平静生活。 04 “问题楼盘”处置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洪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洪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水百合园项目,占地面积87.38亩,于年2月开工,分两期共建设25栋房屋11.24万平方米。后因开发商经营不善,资金断裂,项目土地被张家港、苏州等多地法院查封,外加小区消防、人防等设施未完工,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大规模集访。年4月30日,淮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以某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问题楼盘”经法院提请,由区政府组建工作专班,成立清算组,仅用6个月时间便完成从破产受理到产权办证全流程。 典型意义 “问题楼盘”成因多样且矛盾尖锐,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法院围绕尽快续建交房办证、保障购房者权益的总目标,借助党委政府力量快速推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建立了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互通互报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一揽子解决该企业债务1.97亿元,为余户业主解决了住房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民生稳定。 05 违规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万某凤诉赵某宝、刘某翠返还房屋纠纷 案情简介 万某凤、李某玲系夫妻关系,于年11月18日取得洪泽区龙庙城邦小区一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年11月18日,李某玲将该房屋出售给赵某宝、刘某翠,转让价格为19.68万元。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李某玲请他人代替自己及其丈夫万某凤签署协议。协议签订后,赵某宝、刘某翠花费4万元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后万某凤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赵某宝、刘某翠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凤、李某玲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双方签订协议认定无效,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并向赵某宝、刘某翠补偿装修费用,合计元。赵某宝、刘某翠应当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典型意义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李某玲取得房屋一年后就与赵某宝、刘某翠签订转让协议出卖该房屋,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 06 诉中调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某彩等25人与江苏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王某彩等25名员工年4月至11月工资共计58万元。该25名员工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讨要工资无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请求事项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年12月,该25名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经法院调解,江苏某公司先后支付工资50万元,并承诺余款于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问题涉及基本民生问题。法院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主动介入到纠纷解决的最前端,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群体性矛盾纠纷,为群众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07 破产重整助力企业“起死回生” 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泰公司虽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但从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方面来看,尚具有挽救价值。同时,共有余位债权人申报债权5.6亿余元,而中泰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仅为1.1亿余元,资产变现率难以保障。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推进中泰公司重整的方案,管理人从三家意向投资人中择优确定了洪泽本地的翰祺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投资金额1.17亿元。一次性溢价投资到位后,80多名职工债权人和2名优先债权人的受偿率%,普通债权人受偿率高达11.49%。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市首例“重整执行开始即获成功”的典型案例。采取“一次性溢价投资、招商引资、维持职工就业”的方案,在一年时间内,通过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平台信息,实现了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重整效果。招募的新投资人采取“一次性溢价投资”方式,不仅避免了分期投资给债权人利益分配带来的不确定性,也保证了新企业投入生产经营高效性和企业管理的灵活度。 08 李某等16人以“区块链”“虚拟货币” 名义实施诈骗案 案情简介 年以来,李某等人在黄某海(绰号“龙王”,另案处理)带领下,在境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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