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洪政发〔〕45号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洪泽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第一批划转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6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42号)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苏州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1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淮安市洪泽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淮办发〔〕53号)要求,我区决定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率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目前第一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区政府十五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将区政府办(人防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农委(林业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粮食局)、区住建局(园林局)、区城管局(以下简称原部门)实施的94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二、运行方式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划转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使用原行政审批专用印章,改为统一使用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由区行政审批局承担对外审批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实施审批,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其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划转前已经受理、划转时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由原部门负责继续办理,但以区行政审批局名义作出决定。原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前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原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三、监管责任

(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原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过程与结果推送制度以及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审批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二)对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管责任。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决定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行政审批局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各涉及部门要全力支持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服从大局、保持稳定,尽快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审批和服务顺畅。对于区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和年检(审)校验需要原部门派员配合的,原部门应予以全力配合;需要原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的,原部门应予以全面提供,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涉及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类会议、培训和网络维护等相关工作,原部门要及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

(二)做好印章收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原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一律交至区行政审批局。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过渡期间,确因上报材料等工作需要加盖原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由原部门会商区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办理;过渡期满,由区政府统一废止原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封存在区行政审批局展窗。

(三)做好档案资料和系统登录口令移交。严格按照档案移交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卷宗档案的移交工作。在划转前已经受理、划转时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由原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终结并及时将受理资料等相关卷宗档案统一交区行政审批局保管。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证书等资料统一交区行政审批局使用,今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的各类资料,原部门应及时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专用办公系统进行办理的,原部门要积极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开通系统,及时转交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口令等。

(四)做好入驻派驻事项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要统筹组织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所需办公场地、服务窗口的布局工作;对于其他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集中管理、优化办事流程,实行“一层级全链条审批”。

(五)做好督查指导。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区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淮安市洪泽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第一批划转事项目录清单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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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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